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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之未成年人网络消费

发布时间:2024-02-0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爸妈靠打工攒钱,孩子却在网上一掷千金……近期,“熊孩子”未经监护人同意,在网上乱充值、乱打赏的案例频繁出现。目前青少年群体手机拥有率比较高,他们经常接触手机游戏或网络直播。担心“熊孩子”在网上乱花钱、误花钱成为很多家长的“心头病”。对于这个问题,各位家长现在不用太担心了。

  民法典第19条、20条规定: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;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

  从法律规定看,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充值和打赏的款项,家长是有权要求全部退回的;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充值、打赏的款项能否追回,需要根据年龄、智力发育情况和对事物的认知程度进行综合分析,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孩子未成年,他充值、打赏的钱就能全部退回。

  喜欢玩游戏是孩子的天性,但因其自身的辨认能力有限,做出的行为往往超出了其能力承受的范围。作为家长,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以及游戏习惯的同时,也要做好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工作,更要妥善地保管自己的财物以及各种消费账户。

  (作者:黄冠豪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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