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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半年后无过错方单独提起损害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

发布时间:2018-05-2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何某与蔡某结婚已有4年了,二人的感情一直很平淡。一年前蔡某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吴某,二人因兴趣爱好都比较接近,彼此产生了好感,并同居了。为了能明正言顺的生活在一起,蔡某将自己与吴某同居的事实告知了何某,并向何某提出离婚。何某与蔡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。离婚半年后,何某将蔡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蔡某进行损害赔偿。离婚半年后无过错方单独提起损害赔偿,法院会支持吗?

  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二)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同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,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,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,不予支持。该案中何某与蔡某离婚的原因,是因为蔡某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的,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同时何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,故法院会支持何某的诉请。(尹业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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